依据北京市司法局的审批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规〔2020〕5号文件的规定,本机构可受理的项目为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,包括①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;②交通设施安全技术状况鉴定;③交通事故痕迹鉴定;④车辆速度鉴定;⑤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等。非交通事故的相关鉴定可参照本直行。
(一)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。包括判断涉案车辆的类型(如机动车、非机动车);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;判断车辆相关技术状况或性能的符合性(如制动系、转向系、行驶系、灯光、信号装置等)。
(二)交通设施安全技术状况鉴定。包括对交通事故现场或事故发生地点等相关区域进行勘查、测量;对路基、路面、桥涵、隧道、交通工程及沿线交通附属设施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(如道路线形、护栏、标志、标线等);判断事故相关区域交通设施的技术状况或性能的符合性(如材料、设置位置、几何尺寸、力学性能等)。
(三)交通事故痕迹鉴定。包括通过对涉案车辆唯一性检查,对涉案车辆、交通设施、人员及穿戴物等为承痕体、造痕体的痕迹和整体分离痕迹进行检验分析,必要时结合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、法医学鉴定等结果,判断痕迹的形成过程和原因(如是否发生过接触碰撞、接触碰撞部位和形态等)。
(四)车辆速度鉴定。运用动力学、运动学、经验公式、模拟实验等方法,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和资料、视频图像(如现场监控视频、行车记录仪视频等)、车辆行驶记录信息(如EDR采集数据、VDR数据)等,判断事故瞬间速度(如碰撞、倾覆或坠落等瞬间的速度),采取避险措施时的速度(如采取制动、转向等避险措施时的速度),在某段距离、时间或过程的平均行驶速度及速度变化状态等。
(五)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。基于以上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项目的检验鉴定结果,必要时结合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、声像资料鉴定、法医学鉴定等结果,综合判断涉案人员、车辆、设施等交通要素在事故过程中的状态、痕迹物证形成过程及原因等,包括交通行为方式(如确定驾乘关系、骑推行方式、行驶方向、行驶轨迹等)、交通信号灯指示状态、事故车辆起火原因、轮胎破损原因等。
具体可参照以下项目进行委托:
1.事故车辆接触痕迹; 2.事故车辆的行驶速度;
3.事故碰撞的形态; 4.事故车辆的运行轨迹;
5.交通参与者的行为方式(包括行走方向、姿态及二轮车的骑推行等);
6.事故发生的过程; 7.驾乘关系鉴定;
8.接触点位置鉴定; 9.多车碰撞顺序及碰撞关系;
10.车辆技术状况鉴定(包括制动系统、转向系统、灯光系统,反光标识,安全防护等);
11.事故车辆类型(机非鉴定); 12.道路线形结构与事故关系;
13.通行时路口信号灯状态; 14.确定多台车中的致死车辆;
15.驾驶人对碰撞的感知分析; 16.交通事故再现;
17车辆状态与碰撞关系; 18.车辆运行状态鉴定;
19.事故车辆着火原因; 20轮胎爆胎原因。
以上不同项目需要不同的送检材料,部分项目需要进行模拟实验,受理前将对检材审查,均在检材充分的情况下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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